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4廠房和車間
4.1 設計和布局
4.1.1廠房和車間的內部設計和布局應滿足食品衛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產中發生交叉污染。
4.1.2廠房和車間的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合理布局,預防和降低產品受污染的風險。
4.1.3廠房和車間應根據產品特點、生產工藝、生產特性以及生產過程對清潔程度的要求合理劃分作業區,并采取有效分離或分隔。如:通常可劃分為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等。一般作業區應與其他作業區域分隔。
4.1.4廠房內設置的檢驗室應與生產區域分隔。
4.1.5廠房的面積和空間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便于設備安置、清潔消毒、物料存儲及人員操作。
4.2 建筑內部結構與材料
4.2.1內部結構建筑內部結構應易于維護、清潔或消毒。應采用適當的耐用材料建造。
4.2.2 頂棚
4.2.2.1頂棚應使用無毒、無味、與生產需求相適應、易于觀察清潔狀況的材料建造;若直接在屋頂內層噴涂涂料作為頂棚,應使用無毒、無味、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潔的涂料。
4.2.2.2頂棚應易于清潔、消毒,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蟲害和霉菌孳生。
4.2.2.3蒸汽、水、電等配件管路應避免設置于暴露食品的上方;如確需設置,應有能防止灰塵散落及水滴掉落的裝置或措施。
4.2.3 墻壁
4.2.3.1墻面、隔斷應使用無毒、無味的防滲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圍內的墻面應光滑、不易積累污垢且易于清潔;若使用涂料,應無毒、無味、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潔。
4.2.3.2墻壁、隔斷和地面交界處應結構合理、易于清潔,能有效避免污垢積存。例如設置漫彎形交界面等。
4.2.4 門窗
4.2.4.1門窗應閉合嚴密。門的表面應平滑、防吸附、不滲透,并易于清潔、消毒。應使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制成。
4.2.4.2清潔作業區和準清潔作業區與其他區域之間的門應能及時關閉。
4.2.4.3窗戶玻璃應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對原料、包裝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
4.2.4.4窗戶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潔。可開啟的窗戶應裝有易于清潔的防蟲害窗紗。
4.2.5 地面
4.2.5.1地面應使用無毒、無味、不滲透、耐腐蝕的材料建造。地面的結構應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
4.2.5.2地面應平坦防滑、無裂縫、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的措施防止積水。
5設施與設備
5.1 設施
5.1.1 供水設施
5.1.1.1應能保證水質、水壓、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產需要。
5.1.1.2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對加工用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符合相應規定。間接冷卻水、鍋爐用水等食品生產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生產需要。
5.1.1.3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如間接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應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統應明確標識以便區分。
5.1.1.4自備水源及供水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供水設施中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還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1.2 排水設施
5.1.2.1排水系統的設計和建造應保證排水暢通、便于清潔維護;應適應食品生產的需要,保證食品及生產、清潔用水不受污染。
5.1.2.2排水系統入口應安裝帶水封的地漏等裝置,以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及濁氣逸出。
5.1.2.3排水系統出口應有適當措施以降低蟲害風險。
5.1.2.4室內排水的流向應由清潔程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低的區域,且應有防止逆流的設計。
5.1.2.5污水在排放前應經適當方式處理,以符合國家污水排放的相關規定。
5.1.3 清潔消毒設施應配備足夠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的專用清潔設施,必要時應配備適宜的消毒設施。應采取措施避免清潔、消毒工器具帶來的交叉污染。
5.1.4廢棄物存放設施應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標識清晰。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并依廢棄物特性分類存放。
5.1.5個人衛生設施
5.1.5.1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必要時特定的作業區入口處可按需要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
5.1.5.2生產車間入口及車間內必要處,應按需設置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如設置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其規格尺寸應能滿足消毒需要。
5.1.5.3應根據需要設置衛生間,衛生間的結構、設施與內部材質應易于保持清潔;衛生間內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洗手設施。衛生間不得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5.1.5.4應在清潔作業區入口設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如有需要,應在作業區內適當位置加設洗手和(或)消毒設施;與消毒設施配套的水龍頭其開關應為非手動式。
5.1.5.5 洗手設施的水龍頭數量應與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必要時應設置冷熱水混合器。洗手池應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潔的材質制成,其設計及構造應易于清潔消毒。應在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5.1.5.6根據對食品加工人員清潔程度的要求,必要時應可設置風淋室、淋浴室等設施。
5.1.6通風設施
5.1.6.1應具有適宜的自然通風或人工通風措施;必要時應通過自然通風或機械設施有效控制生產環境的溫度和濕度。通風設施應避免空氣從清潔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
5.1.6.2應合理設置進氣口位置,進氣口與排氣口和戶外垃圾存放裝置等污染源保持適宜的距離和角度。進、排氣口應裝有防止蟲害侵入的網罩等設施。通風排氣設施應易于清潔、維修或更換。
5.1.6.3若生產過程需要對空氣進行過濾凈化處理,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并定期清潔。
5.1.6.4根據生產需要,必要時應安裝除塵設施。
5.1.7照明設施
5.1.7.1廠房內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能滿足生產和操作需要;光源應使食品呈現真實的顏色。
5.1.7.2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裝照明設施,應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
5.1.8倉儲設施
5.1.8.1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5.1.8.2倉庫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倉庫地面應平整,便于通風換氣。倉庫的設計應能易于維護和清潔,防止蟲害藏匿,并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裝置。
5.1.8.3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域碼放,并有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時倉庫應設有溫、濕度控制設施。
5.1.8.4貯存物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以利于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
5.1.8.5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質應分別安全包裝,明確標識,并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
5.1.9溫控設施
5.1.9.1應根據食品生產的特點,配備適宜的加熱、冷卻、冷凍等設施,以及用于監測溫度的設施。
5.1.9.2根據生產需要,可設置控制室溫的設施。
5.2 設備
5.2.1 生產設備
5.2.1.1一般要求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并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5.2.1.2材質
5.2.1.2.1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用具,應使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的材料制作,并應易于清潔和保養。
5.2.1.2.2設備、工器具等與食品接觸的表面應使用光滑、無吸收性、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產條件下不會與食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發生反應,并應保持完好無損。
5.2.1.3設計
5.2.1.3.1所有生產設備應從設計和結構上避免零件、金屬碎屑、潤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并應易于清潔消毒、易于檢查和維護。
5.2.1.3.2設備應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墻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裝時與地面和墻壁間保留足夠空間,以便清潔和維護。
5.2.2 監控設備用于監測、控制、記錄的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記錄儀等,應定期校準、維護。
5.2.3 設備的保養和維修應建立設備保養和維修制度,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期檢修,及時記錄。
參考: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https://gkml.samr.gov.cn/nsjg/spscs/201902/t20190219_290113.html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https://www.nhc.gov.cn/sps/s7891/201306/56f30af754ef49448705806d35af06a1.shtml